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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盧蕙馨教授老是說謊

各位關心人權的朋友:
去年六月中旬,學校召開人文學院教評會,盧蕙馨院長指控我「教學不力」,應以不續聘。我馬上說妳還敢指控我教學不力,這個學期的「宗教學理論」第一節課時,妳就拋下一起開課的教授,逕自帶全班學生到太魯閣玩,完全不遵照學校的上課規定,妳還敢指控我教學不力!
想不到,盧蕙馨院長竟然當著眾多教授的面,當場作偽證。她說,游老師,你沒有親自去太魯閣,怎麼知道我們去那裡幹什麼?那一天我們是去太魯閣上課,不是去玩!盧蕙馨院長做完偽證後,馬上動員評議委員投票,結果我立即被決議在七月底以後就不續聘。
事後,我向當天有去太魯閣的同學確認,他們異口同聲告訴我,第一節課是去太魯閣玩,沒有上課!
盧院長平時一副慈眉善目的樣子,又是慈濟委員,想不到卻在評議會上作偽證,王本榮校長又包庇這位深得證嚴法師信任的文膽、兼英美系系主任、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兼本所的萬年所長,害我必須滾蛋,還要一輩子背負「教學不力」的污名。
其實,這位假道學的盧院長經常說謊。前不久,她才向副校長告狀,說我濫用教師職權,刻意以高分成績吸引學生來修課。結果副校長馬上去調閱歷年成績資料,然後向校長報告,說盧院長指控並不實在,游老師打的分數並沒有不合理處,是在可接受公評的範圍內。王本榮校長聽了以後只是笑一笑,一點都不處理盧院長的惡意誣告。
證嚴法師辛苦建立慈濟世界,慈濟人辛苦募款做善事,卻不知志業體內部已經腐敗到這種地步!麻煩收到這封信的人,找機會向證嚴法師反應這件事情,揪出慈濟的害群之馬。或請您轉寄這封信,讓社會公評。
游 謙 (慈濟大學宗教文化研究所 副教授)
Email: papuayu@hotmail.com
院評會黑心委員名單如下:
盧蕙馨教授、許木柱教授、高強華教授、
劉佑星教授、黃意舒教授、郭登聰教授、
萬育維教授、陳畹蘭教授、林聖傑教授

慈濟大學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答辯書的回應

To: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From:游謙

各位敬愛的委員:

收到慈濟大學王本榮校長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呈給教育部的答辯書後,申訴人決定再向中央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簡要補充,說明慈濟大學企圖蒙騙各位中央評議委員及各政府部門,敬請各位委員查核並予以考慮。

第一、慈濟不願意提供被申訴人抄錄完整的訪談紀錄,損害被申訴人的權益。
小弟游謙是在被本校三級三審決議以「性騷擾」解聘後,學校才發給性平會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書」。但因為發現其內容與小弟印象中的「訪談內容」出入甚大,甚至多達六處的嚴重被曲解,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慈濟大學申請抄錄本人性平會的「訪談紀錄」。結果本校不但不給,反而說已經:「檢送『調查結果報告』」。但是「調查結果報告」並非「訪談紀錄」,由「調查結果報告」也無法檢證被扭曲的訪談內容,慈濟大學卻故意以答非所問的公文搪塞。

我馬上向教育部投訴,教育部回覆說:「請逕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學校提出申請閱覽卷宗,惟僅能調閱您本人之訪談資料或紀錄。」。於是我再度向慈濟申請「訪談紀錄」,慈濟校方卻又答非所問回答說:「將有關調查報告中有關台端說明部份,影印乙份交付台端查閱」。也就是說,小弟到現在為止只收到只有「答」、沒有「問」,只有「談」、沒有「訪」的訪談紀錄,裡面內容充滿「有」、「沒有」、「是」、「不是」、「知道」、「不知道」、「有印象」、「沒印象」的「半版訪談紀錄」,這根本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條」。而慈濟至今仍然不願意提供本人完整的訪談紀錄,害我無法具體檢證性平會對我的曲解,實是程序重大瑕疵。沒想到,王本榮校長卻還在答辯書信誓旦旦的說:「提供本案件被申訴人之訪談記錄予被申訴人抄錄」,這根本與事實不符。

第二、慈濟大學提供不同版本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書」,損害被申訴人的權益。

慈濟大學提供給我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書」竟然與提供給三級三審教評會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書」不同版本。例如,根據收到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書」中:「B女應尚未進入實質之論文寫作,故被申訴人游謙辯稱A女係挾怨報復,應係被申訴人的臆測之詞」對調查報告提出一連串的具體反駁。結果,教評會會議記錄竟然說:「性平會調查報告書中並未有與此有關之報告」。於是游謙碰了一鼻子灰,再度被宣布解聘。這實在是不公平的遊戲,更是程序重大瑕疵。

第三、慈濟大學刻意忽視「性別法」對重大瑕疵等的規定,損害被申訴人的權益。

慈濟大學性平會的「事實認定及理由書」上面寫有:「稱女性為『菜市口』乙詞,實具有不雅之性意涵,為稍具社會經驗之人所知悉」等定罪理由,令人難以置信,更明顯違背經驗法則與邏輯推論。游謙據此多次向慈濟大學性平會、校教評會和教申會申訴,但是慈濟大學卻屢次以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5條「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以及「各級評審委員會遵照性平法規定調查機構所認定的調查結果」,來推卸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重新調查」的責任。

游謙當然同意一切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但游謙卻不懂,宣稱遵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慈濟大學,為什麼刻意忽視「性別法」在認定重大瑕疵以及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的相關規定。(詳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同法第24條規定:「本法第32條第三項所稱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有應迴避未迴避之情形。二、在認定事實時,明顯違背經驗法則或邏輯推論」。

其他許多程序瑕疵以及實質瑕疵,游謙業已在申訴書以及相關附件中敘明,敬請主持公道。

游謙 敬上